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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 州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校 园 秩 序 管 理 规 定

作者:baoweichu 时间:2017-10-19 15:46:00 点击:2762


一 、总    则

     (一)、为维护校园秩序,优化教学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院所属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及其它在校园内从事工作、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学院保卫处是学院行使校园秩序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保证校园环境建设和校园秩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保卫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当场进行处理。

          2、检查外来人员,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外来人员暂住证、校园临时出入证、驾驶证等证件。

    (五)、对违反校园秩序管理人员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六)、保卫处工作人员在校园内巡逻检查时,必须做到举止规范、文明值勤、严格执法、秉公办事。


二、学院秩序管理

    (七)、学院实行校门出入检查制度。凡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必须持有合法的有效证件并说明来校的事由,经门卫检查同意后,方可入校。否则,门卫人员有权阻止其入校。向校外运送物品的,须提供物品来源的证明,对于不能提供物品来源证明或证明物品不符及有欺骗行为的,门卫及有关管理人员有权将其所运物品暂时予以扣留,待查明情况后处理。

    (八)、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件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学院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有关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九)、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进入学院,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十)、携带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的出校者,需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物品凭本人合法证件,登记后方可离校,如有必要,门卫有权查询或扣留携带物品。

    (十一)、本校车辆及外来从事公务的小车可由正门通行,大货车除送货物外不得进入校园。

    (十二)、定期往校内各商业网点运送货物的车辆,须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十三)、临时入校施工、从事公务、运送货物的车辆须定点停放,并保持环境卫生。

    (十四)、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出租车、拖拉机、农用车不得进入校园,畜力车、非法营运的各类机动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十五)、来校办事、参加活动的外来车辆、学院公务车及职工私家车,必须服从保卫人员及其它校园管理人员的管理,按照规定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和环境。

    (十六)、校园内禁止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和练习驾车。

    (十七)、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并不得在教学区鸣笛。

    (十八)、严禁机动车在人行道板路面、园林绿地及其它禁行区内行驶、停靠。

    (十九)、机动车运输流体、散装物应进行密封、包扎、覆盖,不得在道路上泄露、遗洒或车轮带泥上路行驶。

    (二十)、禁止夜间在校园内露天停放机动车辆。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停放的,应由有关部门同意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报保卫处审批备案。学院内各单位、部门都不得为校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库及其它场所存放机动车辆。

    (二十一)、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须按规定摆放,不得乱停乱放。

    (二十二)、校外的单位、个人到校园内组织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保卫处审批后,方可进行。学院内系部、班级、个人组织的一百人以上的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保卫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参加活动的车辆较多时,应会同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并组织人员疏导来往车辆,防止交通事故和阻塞交通。

    (二十三)、各部门对外租、借场所举办各种活动时,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部门批准以后,在举行活动两日前向保卫处提出包括安全管理措施在内的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方可举行。

    (二十四)、租借学院场所举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向保卫处递交有关遵守校园秩序的保证书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500元。活动结束后,没有发生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的,保证金全部返还;否则,保证金不予返还。

    (二十五)、校园教学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以师生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经营活动,不得悬挂、张贴、散发商业性质的广告。

    (二十六)、学生生活区、从事商业、服务业及其它经营活动者,必须经学院同意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并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者,将视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进行为师生服务的展销和临时设点经营的必须在经学院同意后,事先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并在指定地点进行。展销及经营活动不得危害师生合法权益,不得影响校园秩序。

(二十七)、校园内禁止游行、示威等活动,如须进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

(二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十九)、严禁在校园内传播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伪科学、暴力、凶杀内容的出版物,严禁贩毒吸毒,严禁聚众赌博、酗酒。

   (三十)、禁止在建筑物、树木和各种设施上乱贴乱画,各类公益广告和学院各部门的通告、告示等应张贴在揭示板上。未经批准,禁止校外人员在学院内张贴、发放商业广告及宣传单。

   (三十一)、爱护公物,公共场所设施不得擅自拆迁损毁,爱护花木,讲究卫生,不得攀拆花木,践踏草坪,损坏校区绿化,乱倒垃圾,违犯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处罚。

   (三十二)、禁止随地吐痰及大小便,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物,禁止随处倾倒垃圾。

   (三十三)、不准乱摆乱放各种杂物、材料,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打球或从事其它影响校内交通的活动。

   (三十四)、外来人员不得随意在校园内逗留,不得发生有损校园风貌的不正当行为。

   (三十五)、校园内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扰乱办公室、实训中心、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运动场馆等工作、生活场所秩序的;

     2、外来进学院服务人员及其它临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3、不按规定登记留宿人员的;

     4、举办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活动,不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5、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聚众喧哗,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的;

     6、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的;

     7、放牧、溜狗的;

     8、拒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或干扰其正常工作的;

  9、学生之间的不文明行为;

  10法轮功与非法宗教活动。

  (三十六)、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私自在校园内修建各类建筑与设施。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及堆料地点须事先经过保卫处审批,并在工程结束后7日内予以拆除。

  (三十七)、施工单位必须保持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施工时产生的垃圾、残土应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及污水不得乱扔乱倒。

  (三十八)、师生员工、在校的商服工作人员、校外入校的单位、个人应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和影响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三十九)、根据《兰州科技职业学院环境管理条例》依法对校园及周边进行管理和治理或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管理和治理。

三、学院流动人口管理  

      (四十)、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乡(镇),在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区域内暂住的16岁(含16岁)以上人员。

  (四十一)、凡在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内活动的流动人口均遵守本规定。

  (四十二)、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保卫处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三)、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院区域内工作暂住的流动人口,均须到公安社区警务室、保卫处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岁以上的流动人口,须申领《暂住证》。

  (四十四)、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暂住的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时,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者须持原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

  (四十五)、租(借)房屋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到保卫处,签订《安全防火责任状》。

  (四十六)、留住或雇佣暂住人员的单位,应当在学院保卫处的指导下,做好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向保卫处反映流动人口的情况与动向。

  (四十七)、《暂住证》一人一证,由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保卫处定期查验。

  (四十八)、暂住人员应随身携带《暂住证》。《暂住证》遗失,应当在7日内向公机关申请补领。

  (四十九)、凡在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区域内举办活动的,必须经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到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临时出入证。

  (五十)、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来本校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一)、雇佣暂住人员2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治安组织;50人以上的,应设专、兼职保卫人员,并要与保卫处签订《安全防火责任状合同》。

  (五十二)、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暂住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人员的《暂住证》和其它身份证件。

  (五十三)、本规定若与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四、临时用工管理

       五十四)、为加强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确保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安全稳定,根据《兰州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五十五)、本规定所称的临时用工人员,是指除本院在编(在岗)教职员工以外的所有在学院内务工人员。
      (五十六)、按照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管理,雇用务工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十人以上的部门,应设立群众性治安组织。     
      (五十七)、聘用外来人员的部门必须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法律、法规安全防火等方面教育,落实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措施。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教育。
      (五十八)、凡进入校内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来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有无违法违纪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办理暂住证、务工证、健康证等有关证件。
      (五十九)、雇用部门管理人员应将雇佣人员的名单、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开具的有无违法违纪证明,一并送保卫处登记备案。离校时需到保卫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五、外来施工安全管理

  (六十)、为加强学院的外来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院治安秩序和施工秩序,保障学院各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六十一)、凡在学院区域内进行诸如住房、教学楼等基本建设以及修路、绿化等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六十二)、进学院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负责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施工单位进校1周内,由其安全负责人将施工队基本情况和人员名单送学院保卫处备案,并且为施工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

  (六十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须按工程量大小向学院交纳500-5000元的安全保证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负责,对施工人员在校内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发生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居住地发生治安、火灾事故,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领导责任,并酌情扣除安全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在学院施工期间,做到施工安全,且无违法、违纪问题,施工期满后,经保卫处认可 ,安全保证金如数返还给施工单位。

  (六十四)、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采取围档等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及周围道路应保持安全畅通。进行特殊工种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有专门机关颁发的证件方可上岗工作。

  (六十五)、施工料场、库房位置的设定应在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公司、保卫处的指导下进行,并应设专人管理,加强巡逻守护。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设专库限量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十六)、施工人员在学院暂住的必须遵守校区相关规章制度,在居住地不准酗酒、赌博,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器和取暖用具,未经许可禁止进入教学区、生活区。

  (六十七)、施工现场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必须立即组织人力保护现场,及时向主管部门、保卫处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负有全部责任。

  (六十八)、违反上述规定者,保卫处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六十九)、招工和施工单位、部门有责任协助校保卫处进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向所聘用的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传达学院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其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把所聘用人员的自然情况上报保卫处备案,临时增加施工人员应及时到保卫处补充登记;

    3、在施工开始后的1周内,施工单位负责人到保卫处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4、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处理案件与事故,当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拒交罚款时,应接受保卫部门的委托,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六、对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理

  (七十)、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保证。外来人员出具书面保证后,责令其离开校园。

  (七十一)、违反本规定所使用的物品,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

  (七十二)、对从事不法经营的商贩,除没收其所贩卖的物品外,将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七十三)、违反本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及负担医疗费用。

  (七十四)、违反本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予以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

  (七十五)、外来单位及人员在学院内参加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可根据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十六)、学院所属部门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可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七十七)、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或移交上级公安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七、 附    则

  (七十八)、 本规定所称校园秩序是指学院内的公共场所秩序及规定的校园周边秩序。

  (七十九)、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八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