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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baoweichu 时间:2018-11-07 13:58:06 点击:3915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它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它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

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

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它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话、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

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的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期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

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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