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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作者:baoweichu 时间:2017-10-19 15:14:00 点击:2678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学院安全管理,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确保学院教学、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单位内部防范管理规定》、《甘肃省校园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适用于学院管辖内的范围。

(三)、凡在学院发生违反校园秩序及安全管理的行为,除法律、法规以有的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的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查处。

(五)、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分为:

1、警告;

2、罚款。对直接和间接责任者罚款二十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五十元以上至五百元以下。

二、违反学院内部秩序及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六)、有下列违反内部教学区、生活区、学习活动区等部位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扰乱办公室、教学楼、食堂、宿舍、医务室、浴池、门卫等公共场所部位秩序的;

2、在学院内及教学楼内,校园附近场所,未经允许擅自设摊叫卖的;

3、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学院进行活动,张贴广告、大小字报,未经批准游行。集会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干扰学院正常秩序,不听劝阻的;

4、跳跃围墙、铁护拦或破坏围墙设施的;

5、未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允许随意进入宿舍,私自留宿或留宿异性的;

6、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七)、凡以营利为目的,以钱物作赌注的比输赢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甘肃省赌博处罚条例》予以从重处罚。

(八)、对酗酒闹事者,保卫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严加管束。

1、对饮酒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肆意辱骂他人的;

2)、殴打他人的;

3)、调戏侮辱妇女的;

4)、扰乱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公共场所秩序的;

5)、损坏公私财物的。

2、对学生饮酒尚不构成违反本规定者,由学生管理部门处理。

3、教职员工,学生受到醉酒人严重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

4、醉酒人在醉酒期间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九)、有下例违反学院安全、消防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器械物品或警告。

1、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随意带入学院的;

2、携带管制刀具、枪支,随意进入学院的;

3、未经允许在宿舍、办公室、实训室以及其它场所擅自安装、使用电器或乱接电源的;

4、在宿舍、教学楼、办公室内私自使用违规电器、油炉、酒精炉等物品的;

5、在非宿舍楼内住宿的;

6、凡施工、安装水、电、煤气、气割、电焊等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殴打他人,未造成轻微伤害的;

2、强行闯入学生、职工公寓的;

3、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写恐吓信或者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

(十一)、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学生情节轻微的可依据《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1、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2、故意损坏桌椅,公共设施及其它公私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损坏花、草、树木的。

(十二)、有下列违反安全保卫规定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录用保安,未经保卫部门审核批准的;

2、节假日不按规定值班值宿,擅离职守或不勤于督促检查,未造成后果的;

3、门卫、保安及其它人员值班值宿期间饮酒、空岗、漏岗、睡觉或听广播、看电视、不按规定巡逻检查,未造成后果的;

4、存放、使用、保管贵重物资、精密仪器、稀有金属材料及成品、毒麻药品、菌种和国家机密文件、档案、考题的部门,防范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三)、有下列违反内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处以警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办公桌内存放现金、金库钥匙的;

2、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量现金过夜不设专人看管的;

3、不按现金管理规定取送现金的;

4、单位财物被诈骗的。

(十四)、违反下例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在仓库、车库、藏书库等禁烟火处、违反安全防火规定的;

3、过失引起火警,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4、在学院内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明火的;

5、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防器材、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或将消防器材、设施挪作他用的;

6、存在火灾隐患,经保卫部门通知而不进行整改的。

(十五)、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在学院集会、娱乐,车辆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保卫人员指挥的;

2、在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保卫人员及校园管理人员劝阻的;

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进出学院的;

4、无证驾驶车辆进入学院的;

5、车辆在学院高速行驶,使用高音喇叭的。

(十六)、严禁黄、毒行为在校园内发生,有违犯者依法从重查处。

(十七)、有下列违反内部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单位三百元以下罚款。

1、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教学和生产事故的(有关教学事故,可由教务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部门领导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屡次发生违反安全管理行为或违法犯罪的;

3、对保卫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认真整改和落实,未加改正或造成一定后果的;

4、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毒麻化学危险品、精密器材、档案材料、考题、金库等未按规定安装报警器或没有防范措施的;

5、所辖部门发生被盗、火警、火灾、被破坏和失泄密事件的;

6、违反安全管理,拒不承认错误的;

7、发生重大违反安全管理行为出于领导默许、指使、纵容或强迫的;

8、部门房舍、场地、设备、租借未经领导批准,安全、消防未经保卫部门检查、验收的。

三、处罚与执行

(十八)、对违反内部正常秩序及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学院保卫处执行。

(十九)、警告或对个人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二百元以下罚款由保卫处处罚。

(二十)、对个人一百元以上罚款和对单位二百元以上的罚款由主管校长审批。

(二十一)、违反规定的单位领导和个人不交纳罚款者,处罚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扣款,并按1-3元缴滞纳金,情节严重者,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二十二)、对外来人员违反内部正常秩序管理行为的处罚视情节参照执行。

四、附  则

(二十三)、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内部正常秩序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正常秩序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二十四)、严重违反内部正常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而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违法犯罪的领导与个人,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五)、违反内部正常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而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应按损失程度的百分之百,予以经济赔偿。

(二十六)、违反内部正常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并能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二十七)、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违反内部正常秩序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二十八)、保卫部门对个人的罚款统一上缴财务,对个人的罚款不得用公款核销。

(二十九)、本规定与国家上级有关法规有相抵触的,执行国家、上级的法规。

(三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