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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门卫、保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门卫、保安工作管理,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安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所属各单位、部门聘任临时与长期门卫、保安和所使用的门卫、保安均须遵守本规定。在学院内的非本校所属的单位聘用门卫、保安时也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门卫、保安聘用:
(一)门卫、保安必须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且反应灵敏,责任心强。男性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
(二)学院内各单位、部门聘用门卫、保安必须经校保卫处审查批准,并且拟聘用的门卫、保安要经保卫处培训上岗。门卫、保安待聘用人员在经保卫处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用人单位方可正式聘用。
第四条 校门门卫的职责:
(一)禁止外来车辆随意进入校内,对因办事确需进入的,要在进行登记后允许其进入。
(二)对运货的车辆进行检查、验证(有关部门开具的出门证明)登记,发现可疑情况,不予放行,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处理。
(三)阻止闲散人员和流动商贩进入校园。
(四)负责门卫室、校门周围的卫生、安全和防火事项。
(五)完成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各楼房门卫职责:
(一)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楼内,因办事来访的要在登记后允许其进入。
(二)对向楼内、外搬运物品的人员进行检查,检查无问题后方可放行。如发现可疑情况要立即制止,并报保卫部门处理。
(三)负责门卫室(值班室)的卫生、安全和防火工作。
(四)负责本防范区域的安全巡查。
(五)填写当班记录,并办好交接班手续。
(六)完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保安的职责:
(一)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管辖区域,对因办事确需进入的,要查明事由并进行登记,经值班干部同意后方可允许进入。
(二)对携带物品出入辖区者,应当严格进行检查。经查实确无问题后方可放行。如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保卫部门。
(三)对辖区内门、窗、火源、电源及各个部位进行巡查。聘用两名以上保安的部位,其保安须不间断的在辖区内交替巡查。
(四)按规定时间开、关辖区内的楼、房门。开门、关门前要对楼、房内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无事后方可打开或关闭楼、房门。
(五)发生案件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等候公安保卫人员到达现场。
(六)在本辖区发现火警,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保卫部门及视情况拨打“119”报警电话。
(七)负责保安室(值班室)的卫生、安全和防火等事项。
(八)填写当班记录,并办好交接班手续。
第七条 门卫、保安工作制度:
(一)禁止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二)禁止喝酒、睡觉、听广播、看电视;
(三)禁止打扑克、下棋、打麻将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
(四)禁止擅自串换他人顶班、替岗;
(五)禁止对发生的案件或可疑情况漏报、拖报、谎报、不报;
(六)禁止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其它工作。
(七)明确职责范围,掌握守卫区域内的重点要害部位和火源、电源分布及安全措施的情况。
(八)熟知报警电话号码,掌握灭火器材存放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九)对守卫区域,特别是重点要害部位,经常进行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事故隐患。
(十)对守卫区内不使用的火源、要彻底熄灭;不使用的电源要及时关闭。对有碍安全、防火的各种行为要及时制止。
(十一)对外来人员要认真询问登记,经值班人员或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允许进入守卫区。
(十二)发现可疑情况和事故、案件,要立即向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
(十三)主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检查,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所提意见认真、及时地改正。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门卫、保安的使用与管理。要加强日常的检查、考核,对不称职的要坚决予以辞退,对发生违法违纪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对全院范围内的门卫、保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及对该项工作中单位或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管理职责。各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条 保卫处在对用人单位负担工资开支的门卫、保安实行处罚或做出辞退处理时,一般应向用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用人单位拒绝实施的,可通过学院财务部门从该单位经费中扣除罚款,并可视情况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负担开支的门卫、保安解聘或辞退、均须保卫处审核。门卫、保安自动辞职或自负门保安工资开支的单位解聘的,要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门卫、保安自动辞职的,除特殊情况外,须提前一周报告有关单位与部门。否则,扣发其当月工资。
第十三条 学院内各单位、部门不得使用未经保卫部门审批或已经由保卫部门因违规做出辞退处理的门卫、保安。对擅自使用者,除立即辞退该门卫、保安外,还将追究该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如果因使用不合格的门卫、保安而发生事故、案件的,将从严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聘用的门卫、保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本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连续两年本单位没有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
(二)预防或制止重大事故和案件发生;
(三)对追查事故和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有显著成绩;
(四)捕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或抢险救灾有贡献。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一)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一般由用人单位依据其表现和学院有关规定做出决定。处理分为: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行政处理、辞退。当违规情况严重,受聘人员应当予以辞退时,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部门、保卫部门审核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不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2、工作期间有不文明行为的;
3、酒后上岗工作的;
4、工作时间打扑克、下棋或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擅自让别人顶班替岗的;
6、漏报安全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轻微违纪经批评未改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旷工达半天;
2、因工作失职而发生一般案件、事故的;
3、漏报一般案件、事故的;
4、拒绝接受批评教育和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旷工于一月内达到2天的;
2、受到警告处分半年内达3次或一年内累计达到5次的;
3、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半年内达到2次的;
4、因工作失职而发生重、特大事故、案件的;
5、漏报重、特大事故、案件或谎报事故、案件的;
6、工作时间喝酒的;
7、事假连续超过4天、半年内累计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1天的;
8、劳动纪律考勤弄虚作假的;
9、因受到违纪处理或拒绝接受管理而威胁、辱骂、殴打有关管理人员的;
10、其它认为应当辞退的。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门卫、保安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罚款及辞退处理。
第十六条 对门卫、保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发现一次罚款20元;发现两次罚款100元;,发现三次除罚款100元以外,予以辞退。因失职造成管辖区域内发生火灾、盗窃及其它安全事故的,将对其从重处罚或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若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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