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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baoweichu 时间:2018-10-11 08:43:00 点击:2836


    为了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系部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规定,有责任维护消防安全,做好消防工作。

      二、学院内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的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基建部门应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保卫处会审;施工单位按照防火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工程竣工后,经保卫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学院与各单位签订《防火安全目标责任书》。

      四、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学院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院各部门及个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处罚。同时,负责消防器材的统一计划、购置、分配、维修和管理。

      五、各单位的行政主管负责人是消防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计算机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机房内所有电器设备,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有关部门。

2.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设有防火标志。

3.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各项操作技术规程。

4.机房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放置明显。

5.保持机房内通道畅通,出入口应配备应急照明装置。

6.机房内的电器应按规范进行安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计算机停止使用时,必须关机和切断电源。

7.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

七、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图书馆(室)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

2.图书馆(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燃烧蚊香等。

3.图书馆(室)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馆内电源、关好门窗。

    4.保持图书馆(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

    5.图书馆(室)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灭火方法。

  八、宿舍区(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1.教职工(学生)必须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使用,严禁乱拉、私接电源线。

2.教职工(学生)不得在室内和阳台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教职工(学生)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旁燃烧垃圾及其它物品。

4.教职工(学生)不得卧床吸烟和在床上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5.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堆放物品及停放自行车等。

6.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灭火方法,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严防损坏、丢失、挪用。

      九、财务处消防安全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经常学习和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警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财会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如有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尽快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门窗、保险柜牢固安全,电源开关、插座完好无损,报警系统,消防器材均能正常发挥用。              

    3.严禁在财务室使用取暖装置,严禁在财务室内吸烟,严禁在财务室内乱接电器电源线路。

    4.每半月必须对财务室内的电源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电线短路的火灾隐患存在;下班后及节假日停止办公期间,各科室须锁好门窗、拉下电闸、接通报警系统,按学院的要求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

      十、各经营户消防安全管理

    1.经营户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2.按照学院保卫处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做到定期自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报保卫处。

    3.各经营户保障食堂内各通道及出口的畅通,并按院保卫处的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4.各经营户的员工必须参加院保卫处定期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实行每日防火自查,并建立自己的消防档案,由院保卫处审核、备案。

    5.各经营户内所有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源、电缆及灯具等应按国家规范要求安装,不得乱拉私接电源线。

    6.各食堂严格按照安全规定进行操作。

    7.炊事员操作期间不得脱岗,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8.各食堂所使用的炊具必须严格管理,操作间闲杂人员不得进入。

    9.食堂管理人员每天下班时要检查关闭电闸、气阀。

   10.保管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损坏、丢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11.各经营户对院保卫处所下发的《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必须严格执行。未按规定执行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实训室(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贵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2.实验室仪器设备防止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备用状态。

    3.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4.实验人员每天应清洁设备和场地、保持实验室内物品整洁、卫生干净。

    5.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清理周围易燃物品,确保安全。

    6.实验室电源开关、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及整改;实验员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开关,下班后因实验需要继续使用电器的,必须经实验室防火负责人同意,并安排专人看护;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以免超负荷用电。

    7.消防设施及器材严禁丢失、挪用及人为损坏。

    8.学生上实验课前必须使学生了解和掌握防火等安全知识,确保实验课期间的安全检查。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十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楼梯口等处不得堆放杂物,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并要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灯。

    2.公共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明火。

    3.公共场所必须建立和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4.公共场所必须使用符合防火规定的电源线、电器,严禁乱拉私接电源线。

    5.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器材性能良好,并学习安全防火知识,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6.启用公共场所时,要确保各出入口的畅通。

     十三、其它方面消防安全管理

   1.全院师生员工及临时驻校人员等均要自觉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挪用和故意损坏消防栓、水带、水枪、水管、灭火器、应急灯、火警报警装置、消防标志等消防设施及器材。

   2.校内消防通道严禁占用和封堵,否则应立即拆除。

   3.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水电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启用超负荷电器设备和乱拉私接电源线。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都要及时整改和汇报,有积极参加扑救火灾事故的责任和义务。

   5.学院内不准搭建竹棚、草棚等易燃建筑物,生产或建筑工程确需搭竹棚时,主管部门须提出申请,报学校保卫部门审批,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

   6.各危险岗位(水电工、装修、维修工等)须经严格考核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7.因维修或施工需动用明火,需报学院保卫处审批,批准后施工前要清理干净现场周边的易燃易爆物品,并在现场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派专人看护或巡查,待施工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保卫处做好登记备档工作。

   8.校区内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安装消防设施。

   9.全院师生员工及临时驻校人员等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十四、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1日起实施,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