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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校园安全秩序及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admin 时间:2017-10-11 10:49:00 点击:1973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院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物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生产、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扰乱校园秩序,严重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校园管理行为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轻微的,依照本规定处罚。本规定适用于处理在校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学院师生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及来院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3.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罚。

     二、在执行本规定时,坚持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的种类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行政纪律处分

4.罚款

处罚时按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可以单处或并处,学生违犯报学生处依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实施。教职工违犯报人事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罚款处罚的应做好登记并交付凭证,罚款应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处。

     四、有下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1.违反门卫出入管理规定,私自出入校园,教育不听的。
     2.采用翻越爬门、围墙等方法进出校园的。
     3.将学校的证章、证件等借给他人使用的。
     4.涂改、冒用证件或者使用假、废证件混入学院的。
     5.携带物品离校,不出示出门条,又拒不接受检查或未经所在部门领导许可,擅自携带物品外出者,经教育不听劝阻的。     

6.外来流动人员携带物品离校,不接受检查的。

7.在校内酗酒或酒后滋事,尚未造成后果的。

8.在教学楼、办公楼或公寓等公共场所高声喧哗、起哄、发出怪声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且不听制止的。

9.擅自撕毁院系、保卫处张贴的公文告示者。

10.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照规章制度执行公务,纠缠不清不听劝阻的。

11.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12.在教学楼、办公楼、公寓、食堂、礼堂、运动场(馆)、图书馆、和其他经营网点等公共场所,不遵守管理规定、扰乱秩序的。
     13.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谎报险情,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的。
     14.在校园里倒卖票证,私自推销商品、产品,私自设摊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对所推销、出售的商品、产品一律没收)。

15.明知是来历不明的物品,进行销售、转移、购买或明知是赃物知情不报的。

16.宣扬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或从事有害气功等活动的。

17.在校园网、BBS等发布不良信息,情节轻微的。

18.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五、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物权利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互殴或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受伤的,承担被打伤者医疗费和其他损失费)。

2.骚扰、侮辱、诽谤、恐吓或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3.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或者窥视女生洗澡、上厕所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4.未经许可私自闯入他人住宅、寝室的。
    5.偷窃、骗取、敲诈勒索、抢夺、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6.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赔偿被损坏财物的全部损失)。
     7.私拆、私藏、损毁他人信件、邮件或私撕他人包裹的。

8.包庇违法违纪人员,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9.冒领他人少量存款、汇款的。

10.恶意占有、隐匿他人钱财物品,数额较少的;

11.在校园内携带气枪、仿真枪、弹弓等管制器具射、打鸟造成损失的(没收器具,赔偿损失)。

12.携带、藏匿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13.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尚未造成后果的。

14.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尚未造成后果的(赔偿损毁物的全部损失)。

15.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设施的。

16.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17.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举办舞会、讲座、办班、展览、展销、大型体育比赛或其他娱乐活动的。
     18.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六、有下列违反校园管理行为之一的,给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拒不执行学院决定、命令、不服从学院管理的。

2.强行冲闯保卫处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的。

3.阻碍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

4.伪造、变卖或者使用伪造、变卖的学院公文、文件、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5.未经注册,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6.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7.在校内用麻将、扑克牌等工具进行各种赌博活动的(同时收缴赌资、赌具)。
     8.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者组织他人观看色情录像、刊物、图片(包括电脑网络)的。
     9.在宿舍或校园其他场所男女同居、混宿或为同居、混宿者提供条件以及知情不报的。
     10.在校园内张贴海报,或不按规定张贴海报、广告等宣传品;在课桌上、墙上、办公楼、公共厕所等场所乱涂乱画的。

11.破坏绿化,攀折花草树木或在小树上挂物、晒衣服、敲钉子挂牌子或在绿化地堆放建筑物及其杂物的(由此造成损毁花草树木的赔偿全部损失)。

12.未经许可饲养宠物或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的;驱使宠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罚。

     七、有下列违反安全防范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

     八、有下列违反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100-1000元罚款。

1.用工单位使用无任何证件的外来人员或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入证”等证件,经保卫部门通知后未及时清退或办理的。
     2.外来人员冒用、涂改他人“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出入证”使用的,或转让“务工证”、“暂住证”、“出入证”等证件的(责令限期离校)。

3.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登记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擅自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员经营住宿的。
     4.临时工、合同工未按照有关规定到保卫处办理手续的。
     5.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6.用工单位因管理不善,致使外来人员在校内有打架、偷盗行为发生的。

九、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情节轻微或因责任事故致使公共及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的,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十、本规定未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经发现或发生可参照本规定或报请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1日起实施,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