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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作者:baoweichu 时间:2017-11-09 11:26:00 点击:3489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学院安全防火管理,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学院的安全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三)、学院安全防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四)、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是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

  (五)、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包括进校施工与服务、租赁学院公有房产及参加各种活动的单位与个人。

  (六)、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七)、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是学院防火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全院安全防火工作的指挥、部署、检查、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颁布的消防法规及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部署学院安全防火工作的各项任务,并督促检查执行、落实的情况;

  2、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防火宣传教育与安全检查;

  3、督促各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对应该由学院直接负责解决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协调落实;

  4、决定安全防火工作的奖惩事项;

  5、火灾事故查处和违章处罚的裁决。

  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学院日常的安全防火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八)、各系部、处室要建立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成员。各单位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直接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关于安全防火工作的方针、指示、规定及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2、研究布置、检查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并作好记录,建立和完善管理档案;

  3、做好本单位年度的安全防火工作计划、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制定本单位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5、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检查工作;

  6、研究和落实对本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

  7、组织和训练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九)、各部位设立安全防火负责人,在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个部位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安全防火的各项制度、规定和落实学院安全防火工作的要求、决定;

  2、检查本部位安全防火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搞好火源、水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等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及不安全因素;

  4、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

  5、向本单位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十)、应根据需要组建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本单位安全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进行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本单位安全防火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组织经常性的安全防火宣传、检查,并参与火灾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

  2、熟悉本单位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

  4、经常进行灭火演练;

  5、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疏散群众和维护现场秩序。

  (十一)、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是学院安全防火管理的行政管理监督机构,在院党委、院长和院安全防火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安全防火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其职责是:

  1、监督检查全院各单位、部门贯彻消防法规、执行学院、院安全防火委员会的决定及各项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情况;

  2、起草学院安全防火工作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3、提出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5、负责查处违章行为,火灾事故。 

  6、监督检查建筑、装修等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与施工,参加竣工验收;

  7、审定防火重点部位并建立管理档案;

  8、消防器材的配备管理与维护;

  9、帮助各单位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伍。

三、安全防火管理

  (十二)、在学院内使用明火作业须事先到保卫处填写《动火审批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学院保卫处审批。使用固定火源的要办理火源准用证,对用火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落实防范措施。临时性用火,应在实施用火2天前报批,且用火部位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做到人走火灭,不留隐患。

  (十三)、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禁止在不准吸烟的场所吸烟和在不准使用明火的地点动用明火。

  (十四)、五级以上大风天,禁止室内外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明火作业和火源,禁止在室外吸烟。各单位主管领导和专、兼职防火人员要以风为令,主动上岗到位,开展安全检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昼夜巡逻检查,及时报告和消除一切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

  (十五)、图书馆、体育场馆、食堂、学生职工宿舍、教学楼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门、疏散通道和事故应急照明装置。疏散通道应标志明显,保证通畅。

  (十六)、举办大型集会、晚会、活动等人员聚集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事先向保卫处及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逐级申报,经有关部门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后方可举行。

  (十七)、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人员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管理制度。

  (十八)、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经常组织人员检查电器设备,发现电线老化、线路接触不良或电器设备发热等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维修、更换的,应暂停使用,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学院主管部门和保卫处。

  (十九)、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经学院用电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2天向保卫处提出包括安全措施在内的用电报告,经审核后方可使用。用电期间要由电工人员负责守护,用电后必须立即拆除用电设备及线路。

  (二十)、使用电器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各种电器;

  2、在可燃物品存放处放置或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3、库房内使用超过60瓦的灯具及电热器具;

  4、灯具与存放物品之间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一)、学院内一切公用房舍、场所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二十二)、贮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将安全措施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备案。

  (二十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易燃易爆品库,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管理,落实责任制。

  (二十四)、各种危险品仓库设置地点的选择、库房的设计与修建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库房投入使用后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回收制度。

  (二十五)、学院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二十六)、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必须经过学院批准,其工程报告和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经审批的防火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工程竣工时,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防火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检查验收应有学院保卫部门参加。

  (二十七)、低层、暂设、内装修工程和各类办公用房的室内改建、装修,必须经学院同意,在工程报告和防火设计图纸经保卫处报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十八)、凡未经防火审批的工程均视为私建滥建,应禁止施工,已经违章施工的,必须立即停工,并按规定程序补办防火审批手续,否则,所建工程应无条件拆除。

  (二十九)、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后勤等各类公用房舍内,一律禁止家庭居住和留宿人员。

  (三十)、下列妨害安全防火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1、在消防通道上修建工程、设置障碍物及停放各种车辆;

  2、在门洞、楼梯、走廊或实验室、工作间、库房、办公室等场所搭设吊铺、间壁和堆放各种物品;

  3、在实验室、宿舍、工作间、办公室等公用房间内存放汽油、酒精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在宿舍使用明火做饭、取暖、照明等;

  5、在车库、仓库、锅炉房、配电室等禁火区域内吸烟、用火、乱扔烟蒂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在办公室等公用房间内存放个人物品、停放各种车辆。

  (三十一)、各类仓库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2、用非易燃材料搭设货架、隔板;

  3、库内物资分类上架、装箱、堆垛,并留出安全距离;

  4、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改装和打包要在专设的安全场所进行;

  5、库房内不使用碘钨灯、电炉子等电器设备,不架设临时线,不使用60瓦以上灯泡,不超负荷用电;

  6、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车辆、物资入库登记检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和携带火种;

  7、库房不得与值班室、办公室混用;

  8、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得阻碍安全通道;

  9、遵守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规定。

  (三十二)、在学院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从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独立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作业;

  2、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不得少于十米,氧气和乙炔发生器之间应保持五米以上距离;

  3、焊接已使用过的易燃易爆液体盛装容器或运输管道前,必须用惰性气体认真进行处理,运输气瓶不准冲撞、摔震;

  4、作业地点与可燃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或用非燃烧材料将可燃物隔开;

  5、遵守其它有关安全防火的规定。

  (三十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包括印刷、油漆、电、焊接、木器、电器等),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专业人员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专业人员有权拒绝。

  (三十四)、公有房产暂借、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必须由学院批准。经学院批准后,须落实安全防火管理责任与措施,并签订责任书。改变房产用途,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必须经保卫处报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

  (三十五)、机动车辆夜间应停放在具备安全防范设施的指定场所。各单位一律不得收存校外车辆。因特殊情况临时收存校外车辆的,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报保卫处审批备案。

  (三十六)、聘用门卫、保安及其它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经保卫处审核。被聘人员应当接受安全防火培训。

(三十七)、各单位应按教学、科研、生产性质配备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应放置在明显、通风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损坏和挪用。因训练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必须经保卫处批准,不准损坏、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

  (三十八)、汽车库、木工房、书库等防火重点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存放在指定地点。除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外,还要设置防火水桶(要装满水)和沙箱,其周围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三十九)、各单位要经常对所配备的消防灭火工具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失灵、损坏、丢失等情况要及时报告,由保卫处组织维修、更换、调查处理。

  (四十)、学院有关部门须定期对全院室内外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已损坏的外设部件要及时维修、更换、并向保卫处报告备案。

  (四十一)、经济承包单位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及租赁、借用学院房产的单位与个人,其消防经费自行解决。院属非经济承包单位的消防经费由学院统一安排。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一律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办理。

四、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四十二)、安全防火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安全防火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安全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防火情况;

  2、建筑结构、平面布局、电源、水源、道路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4、消防组织是否健全;

  5、各项安全防火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6、消防设备、设施是否完整好用,配备是否合理;

  7、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8、群众对安全防火工作的思想认识程度与意见要求。

  (四十三)、安全防火检查要有文字记载,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部位、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记录须妥善保管。

  (四十四)、安全防火检查的主要形式:

  1、学院联检:由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安全防火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学期检查四次;

  2、各单位互检:由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或保卫处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一般每季度检查二次; 

  3、单位自检: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对所管辖部门或部位每周检查一次,重点部位做到日查;

  4、各科室、班组、部位应当做到周检查和日检查;

  5、保卫处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四十五)、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及时进行整改。本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报告,同进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四十六)学院有关部门、单位在制定经费计划时,应将火灾隐患整改所需经费列入计划项目。

  (四十七)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或院安全防火委员会、保卫处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检查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由存有隐患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提出书面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五、火灾扑救

  (四十八)、全院师生员工都应当熟悉报警常识,并负有报警和参加火灾扑救的义务。发生火灾后,要立即进行扑救,并迅速向保卫处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保卫处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向学院领导报告,起动火灾应急预案,同时组织力量赶赴火场,与发生火灾单位共同进行扑救、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和物资,尽一切力量控制火势蔓延。

  (四十九)、在公安消防部门未赶到之前,保卫处现场指挥人员有权调动学院内各部门、单位的人力、物资和车辆参加灭火、救护。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五十)、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如实报告起火原因和火灾损失情况,积极协助火灾调查人员的工作。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清时,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在没有得到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故意破坏火灾现场。

  (五十一)、扑救火灾时,除执行灭火警戒或抢救任务的人员、车辆外,其它人员及车辆不准进入火场警戒线内。

  (五十二)、因救火损耗的灭火器材及装备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处  罚

  (五十三)、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由保卫处按照规定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实施查封的,应由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做出决定,由保卫处负责执行。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没收物品、罚款四种。

  (五十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一,单位领导不履行安全职责,致使各项安全责任得不到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经审批而擅自使用明火的,除没收其用具外,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500元罚款。其单位领导负有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十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处以50300元罚款。

  (五十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批评。

  (五十八)、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立即整顿。

  (五十九)、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其当场整改。当场不能进行整改的,责令其停止举办,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十)、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及其单位分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所用器具视情节予以没收。

  (六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除没收电器设备外,根据情节,对职工处200—500元罚款,扣发本人年度津贴,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处100元罚款,造成火警火灾的,按损失程度情况,追究本人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扣发本单位全体职工一年津贴5%,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并与部门、个人的评优、晋级挂钩。对学生处200—500元罚款,并给以记律处份,并对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处100元罚款,造成火警火灾的,按学籍处理,对相关部门领导、学生辅导员、系部给予通报批评,与考评、评优、津贴挂钩。

(六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一的经通知不改的,责令其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并处300元罚款。

  (六十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未经消防审批或擅自改动工程设计的,给予建设或主管单位和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警告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分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处以100元和2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六十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有关单位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十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无证作业、违章操作或强令专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管领导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落实安全责任或未按消防监督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除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及其它活动外,对有碍安全防火的设施应强令拆除,并对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或个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整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每天追加100元罚款,直至其停业整顿为止。对不经学院批准,擅自出租、暂借学院房产的,除取缔其生产、经营活动并收回其房产使用权,对责任人及其单位领导分别处以500元罚款,并视情节对该单位处以罚款。

  (六十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对责任人及其单位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经审核而擅自聘用门卫、保安的,应对所聘人员做出辞退处理。对于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的,给予用人单位主管领导通报批评,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一,不按规定配备维修消防器材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擅自泄放、挪用消防器材与设备及造成消防器材丢失、损坏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罚。

  (七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一,单位或科室、班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无记录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七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予整改或无力整改而又不报告、自检时发现隐患隐瞒不报的,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批评。

  (七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或第四十七条,接到安全检查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不改的,除责令其立即予以整改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七十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发现火警不报或阻止报警或拒绝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的,谎报火警的,发现火灾不进行自救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指挥或拒绝执行救火指令的,擅自破坏火灾事故现场的,影响、阻碍、干扰火灾原因调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上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七十五)、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可将裁决书通知学院财务或有关部门,从其个人工资、单位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经费及工程款中扣除。

  (七十六)、因违反本规定而没收的物品,由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统一处理。

  (七十七)、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及单位和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奖  励

  (七十八)、学院内各单位及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法令,严格执行本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在消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火情及时报警,避免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3、参加火灾扑救表现突出的;

  4、爱护消防器材、设施,在同偷盗、损坏、挪用消防器材与设施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5、在消防宣传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八、附  则

  (七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十)、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八十一)、本规定若与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    

  (八十二)、本规定由学院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