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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楼安全制度
为做好各教学楼(包括办公楼)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楼内各单位、部门均须设立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学院关于安全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与要求,组织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执行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单位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内部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五)收集、反馈安全信息。
二、各单位、部门所属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部位均须指定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该部位的安全管理。
三、各单位、部门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要对实训中心、资料室、库房、微机室等要害部位实施重点防范。
四、各单位、部门要安排好节假日值班和值宿工作。值班和值宿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切实负责,并领导门卫、保安维护好本楼的安全。
五、楼内各个房间均须门窗牢固、门锁好用,库房、重要实训室、微机室等部位应安装防盗门和铁护拦,属于学院重点要害部位的房间应当增设报警设备。地处一楼的房间窗户应安装铁护拦。
六、剧毒、易燃易爆、菌种、文件资料、精密仪器等必须按规定存入保险柜和专用库房,并由双人保管,其入库、使用须建立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
七、楼内各房间禁止私拉电线和擅自使用各类电热器具。确因教学需要应当使用的,须报学院用电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审批。不准在楼道和房间内焚烧纸张及垃圾。禁止向窗外扔杂物,下班时关好水、电开关。
八、禁止将个人的现金、贵重物品存放于教学楼内,违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清除。由于违反规定而引发案件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安装报警设备的单位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其能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延长使用寿命。
十、楼道内不准摆放自行车、手推车、桌椅、卷柜等公私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消防通道,违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一、房间的改造、装修涉及到安全消防项目的须经过保卫部门审批,其工程量较大的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擅自施工。
十二、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消防器材,不准随意动用和损坏,严防丢失。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校外人员在教学楼内举行的各类活动,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部门同意后报保卫部门进行安全审核。对未经同意、审核而擅自举办的,除予以取缔以外,还将根据情节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四、教学楼实行出入检查制度。凡进入教学楼的人员均有义务向门卫及安全管理人员出示证件,携带物品出楼的须持有证明。
十五、此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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